结婚前,以男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女方母亲支付购房首付款,剩余房款由女方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偿还,后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将女方诉至法院,并主张房产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男方李某与女方孙某经人介绍后建立恋爱关系,婚后半年内,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主张自己在婚前与置业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购买的某小区房产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孙某辩称,购买房产时孙某母亲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向开发商支付购房首付款20万元;剩余房款49万元是孙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偿还,目前孙某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利息29万元;以李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是因为该房产是李某单位开发,李某可以享受员工优惠价。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李某已经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感情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某小区房产由李某签订购房合同且签订时间和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时间都发生在李某和孙某登记结婚之前,该房产是李某婚前个人购买,一审法院判决该房产属于李某婚前个人财产。
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涉案房产归属应结合购房出资情况予以认定。首先,上诉人孙某主张首付款是其母亲汇款支付,被上诉人李某虽然对此有异议但未提交李某支付首付款的证据,可以认定购房首付款由孙某母亲支付。其次,上诉人孙某主张剩余房款由其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李某亦对此表示认可。一审法院仅查明房产合同签订的时间以及支付房款首付款的时间早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登记结婚的时间,但未查明房款的实际付款情况,就认定该房产系李某婚前个人购买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予以纠正。
在子女结婚前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否则父母的出资就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予。本案中,孙某母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应视为对孙某个人的赠予。孙某婚后偿还房贷的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结合房屋升值情况予以分配。鉴于本案涉案房产首付款以及贷款偿还情况,认定涉案房产归孙某所有,剩余房贷由孙某自己偿还。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一、某小区房产归孙某所有;二、孙某支付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还贷数额的一半(29万×房屋升值率/2);三、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孙某偿还。
案例分析: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在离婚案件中,房屋性质的认定和分割已经成为一个焦点。由于一些房屋价格较高,子女在结婚时往往无力负担,因此购买婚房的资金来源日趋复杂化,可能既包括婚前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的出资,也包括婚后夫妻双方的出资,如返还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等。在权属方面,婚房有的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有的则仅仅登记在一方的名下。由于购房时相关当事人关系融洽,因此对于房屋的权属并没有明确的约定,自然更不可能订立书面合同;一旦夫妻关系破裂准备离婚,双方又对房屋的权属往往各执一词。
关于父母出资的性质,如果有明确约定是赠予还是借款,要遵从约定。如果属于赠予,根据购房时间的不同,父母出资所赠予的对象就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在子女结婚前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否则父母的出资就是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予;在子女结婚后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否则父母的出资就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予。结合本案,孙某的母亲出资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支付时间早于李某登记结婚之前,李某与其母亲之间也没有明确约定该款项属于借款,因此,可以推定孙某母亲的出资是对孙某个人的赠予。在分割房产时,孙某母亲的出资就依法属于孙某个人。对于婚后夫妻双方的出资和共同偿还银行贷款,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利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于判决离婚后剩余的房贷,一般情况是房产判给谁就由谁来负担。
鞍钢众元产业公司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