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企业的债务风险分析 2024年07月10日

企业债务风险的来源和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在经营过程的债务风险,既有可能是作为债权人在法律保护范围内面临的债款损失风险,又有可能是作为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面临的潜在风险。广义的债务风险既包括企业负债经营在客观环境的不确定性、主观因素的不稳定性等原因影响下给企业带来的筹资风险,还包含投资风险、财务情况总体失衡风险和企业财务内部管理风险等。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正式实施。对此,鞍钢联众公司着眼于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面临的债务风险新形势、企业对外开展合作及对内管理的债务风险防范措施进行深入分析,为各单位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提供借鉴。

债务风险的来源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外部环境引起的债务风险,主要有行业保护主义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引发的债务风险。另一种是企业自身管理不善引发的债务风险,包括订立合同时的过失、履行合同中的欠缺以及请求权行使的懈怠而产生的债务风险。

把控好债务风险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

现阶段,国内很多企业都采用负债经营的模式维持日常运作,且通常负债率相对较高。企业应对债务产生的影响有足够认识,把控好债务风险会给企业带来好收益,并将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转折点。但就像“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一样,债务对公司的发展有促进作用,同时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与消极作用。负债率过高,公司为此付出的资金成本及利息费用就高,管理债务资金也要花相当的精力。如无法正确把控债务风险还会有损公司信誉,或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破产的可能性。

因此,企业需要通过采取防范债务风险的有效措施,增强法律保护意识,树立风险意识,深入调研市场,熟知竞争对手,强化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感知意识,同时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发展的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预案,及时评估市场风险,通过科学估测风险,预防发生风险,有效应对风险。

企业面临的债务风险新形势

(1)强调资本充实原则

为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自2013年以来,公司法确立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除少数行业之外,基本上所有公司均对实缴期限不做要求,交由公司股东自行决定。

在认缴制下,股东无须一次性缴纳全部注册资本,只需极少数资金启动,因未有资金付出而获得回报,导致部分股东降低了对公司的担责意识。现实中,不乏一些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原则,逃避出资义务和债务。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所认缴的注册资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实缴期限将同样适用于增资的场景。在新公司法正式实施后,由于企业具备实际资金实力来偿还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因此实缴制实质上降低了债权人的风险。在日常融资或投资合作中,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是债权人的重要考量因素,实缴注册资本可以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保障,有助于应对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这给企业带来资金压力和运营挑战的同时,为企业提供稳定的市场环境和风险保障。

(2)扩大法人人格否认范围

——纵向穿透公司的有限责任制保护外壳。

2013年,公司法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仅限于纵向人格否认。纵向穿透公司的有限责任制保护外壳,打破了股东有限责任的限制,目的就是避免股东借公司的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进行恶意逃债,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实践中为了规避前述规定情形,一部分股东通过同时投资持股多家公司形成关联公司,同时关联公司之间财务、业务、人员等混同,并利用关联公司之间恶意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权益。

——横向穿透条款打破公司之间的“隐形墙”。

在新公司法草案发布前的商业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多个公报案例、指导案例中否认横向关联公司的独立人格,同时在2019年的九民纪要中,也提出横向人格否认规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有意以公报案例、指导案例的形式确立横向人格否认规则,但个案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裁判规则往往难以推衍适用至某类案件。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利用其两个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法正式施行之后,为横向人格否认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

“纵向穿透”加“横向穿透”的组合拳,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进一步扩大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需要引起公司及债权人的充分重视。

实务中,应重点关注横向人格否认制度行为要件中滥用控制权导致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问题。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判断要点主要为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存在混同或者无法区分。而人格混同常伴随着业务混同、员工混同、财务混同等情形。

于鞍钢集团而言,则是需要在实施集团整体有效管控战略与保持子公司独立人格之间寻求均衡,确保各子企业之间的独立法人人格地位。

商事活动纷繁复杂,权利被滥用的形态多样化,除了上述中的法人横向人格否认之外,还有反向否认等。新公司法的修订,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东权力的滥用,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损害赔偿责任溯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与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对于在公司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规义务和风险带来了重大影响。

新公司法中第一百九十一条增加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责任的规定,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之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追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仅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股东以及第三人亦可能负有责任。

在财务性投资项目或非战略性投资项目中,投资人委派的董事、监事通常不会实际参与到目标公司的经营和运营管理中。新公司法实施后,能倒逼董监高积极主动尽到勤勉忠实义务,进一步要求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强化落实企业的依法依规决策,降低债务发生风险,从而促进形成良好的营商环境。

企业在对外开展合作过程中的债务风险防范

(1)日常商业合作应更加注重合作方的准入审查

现今,各种商事主体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商事争端屡见不鲜,而争端产生的常见原因之一,就是合作一方往往在未能查验对方的主体资格、商业信誉及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发生争议时才发现对方根本无履约能力,也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各商事主体在和交易对象合作前甚至在合作过程中,基于风险管理需要,有必要对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其主体资格、商业信誉、履约能力等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这样的做法有利于企业根据态势及时调整经营决策,从而有效避免欺诈纠纷和违约纠纷。

我们在订立合同前除了要注意审查合同相对方是否真实、合法存在且能开展相关业务等,还要认真审查合作对象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应签订条款完备的书面合同,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要明确,避免因合同主要内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如果出现不能按时履约的情形,要及时与对方协商,争取重新达成协议。如果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应稳妥收集证据,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在市场经济中,法律风险与商业风险高度交织,而事前预防是应对风险的有效手段,做好交易前的合作方的准入审查等事前预防工作,是确保交易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特别强调的是,对合作对象资信能力的考察不仅应当在合作开始时考察,而应该一直存在于合作的整个过程。这样有助于企业规避相关交易风险,保障企业健康经营。

鞍钢联众公司为加强日常商业合作的风险防范工作,针对合作方准入审查要求,制定《供应商管理程序》,将供应商进行分级管理、业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处置。由业务部门定期组织供应商风险识别工作,落实合作方的准入审查,确保交易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2)开展对外投资需要审慎选择目标企业以及合作伙伴

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活动时,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均为投资企业,对投资过程中的风险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特别是债务风险在对目标企业投资前后给投资方带来的影响。因此,应全面分析和认识如何有效地控制投资活动所带来的债务风险。

——行业研究。为把控目标企业债务风险,投资方应对拟尽调目标企业所在的行业有一定的了解。通过分析行业报告、公开的年报或企业信息披露情况,对行业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有一个总体把握。通过研究,明确后续访谈及尽调阶段把控债务风险的工作重点。投资方对该类行业有大体的把握后,如认为该行业属于“深水区”,应谨慎进入或不进入。

——开展访谈。投资方应到目标企业所在地,与该企业上下游客户、政府部门、当地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访谈,充分了解企业真实运营情况、实际控制人的全部情况。经过访谈后,如认为投资标的债务风险过高,投资方对此类投资标的应谨慎选择。

对于投资方,合作方的选择至关重要,需要严格甄别合作对象及资产。通过充分的尽职调查,委托第三方法律机构严格审查合作方资格资质情况,对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潜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调查。合作方以实物资产进行出资的,应对实物资产权利负担进行充分调查,履行评估程序,确认其出资能力。同时还需合理设置注册资金规模。注册资金的设置应当契合公司当前阶段的实际经营需要,并考虑各合作方的实缴能力,出资的约定尽量一次性实缴到位,避免出现被迫加速到期的突发情况。如后续需要加大投资,可提前制定资金计划,并按计划通过定向增资或各方等比例增资的方式来实缴增资解决。

此前,鞍钢联众公司计划与一商业合作伙伴开展合作项目。在公司内部法律团队开展尽职调查过程中,借助现阶段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对合作方的真实运营情况、实际控制人的全部情况、资格资质情况、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潜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调查、综合判断。查出与该合作方合作存在较大法律风险,并最终作出不与该合作方合作的决定,避免产生合作风险。

企业在对内管理过程中的债务风险防范

(1)规范融资借贷行为

企业在融资借贷时,应尽量选择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对象,并严格审查贷款合同,尤其是不利于公司条款部分。要坚守风险底线,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防止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借款后,将借款占为己有。要充分评估民间借贷对企业经营、股东权益的影响,避免通过持续借贷维持企业经营,面对出借人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救济权利。要注意防范民间融资、互联网融资的套路,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盖章确认,避免预先签署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以物抵债协议,避免担保物在不具备抵偿条件时被处置。

(2)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债务不规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债务合规性和规范性。建立明确的债务管理流程,加强财务审计和风险评估,以及制定严格的债务审批和监督制度。

鞍钢联众公司制订票据管理办法、筹资担保管理办法,规范票据管理以及筹资担保的作业流程,指导相关单位依照此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制定债务风险治理工作指引,通过优化债务结构,做好筹划调整债务结构,防范资金风险。完善筹资活动业务流程,制定相关筹资担保管理办法,加强对各类筹资审批,重大筹资业务依制度集体决策落实。

(3)加强债务风险管理能力

企业还应加强债务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对债务市场的敏感度和应变能力。包括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债务策略,降低债务风险;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债务风险的监测和预警。

目前,鞍钢联众公司已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分类分级管控,防范系统性经营风险,保障公司稳健运营。重点做好资金和债务风险防范工作,提升经营现金流获取能力,坚决守住经营现金流为正的红线;严格两金占用管控,优化债务结构。

(4)强化债务常态化监测机制

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债务风险监测机制,实现多部门协调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及时、准确地掌握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按月汇总资金占用统计数据。设计新增债务率、平均融资成本、逾期债务率等多种风险预警指标,加强对重点区域的预警监控,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5)与债权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对防范债务不规范风险有重要作用。应与债权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分享债务信息和风险情况。同时,企业还应该积极履行债务义务,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以获得债权人的信任和支持。

通过对债务不规范风险的全面分析与评估,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债务风险管理能力,强化债务常态化监测机制,以及与债权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企业可以有效地防范因债务不规范引发的风险。这些措施不仅可以降低企业面临的财务和声誉风险,还可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